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61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6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615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理人 程梅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下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18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3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清上列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書記官林佳慧┌───────────────────────────┐│附表103年度除字第615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臺幣)│├───────┼──────┼─────┼──────┤│大承興業股份有│78年12月13日│79年7月2日│12,000,000元││限公司│││││ 賴火全崔道 宗│││││、 賴明燦 、崔道│││││欣、賴火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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