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9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915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義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北市私立學承電腦短期補習班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相對人台北市私立學承電腦短期補習班之組織型態係獨資抑或合夥,並提出工商登記表。
二、陳明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