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447號原告 戴國光 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家松 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8800萬元(本金最高限額68,000,000+20,000,000=88,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萬6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書記官鄭舒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