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6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655號聲請人 陳淑慧 代理人 陳登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319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3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春鈴┌──────────────────────────────────┐│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備考│├──┼─────────────┼────────┼────┼───┤│0001│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000-0│1000││├──┼─────────────┼────────┼────┼───┤│0002│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94NX000000-0│215││└──┴─────────────┴────────┴────┴───┘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書記官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