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7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73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容發輝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秋靜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2、23號)後,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為協商判決:㈠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第2項之撤銷合意或撤回協商聲請者;㈡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㈢協商之合意顯有不當或顯失公平者;㈣被告所犯之罪非同法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㈤法院認定之事實顯與協商合意之事實不符者;㈥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㈦法院認為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法院對於同法第455條之2第1項協商之聲請,認有第455條之4第1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455條之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因協商過程中,因檢察官與被告、辯護人對被告所犯各罪所應處之刑及合併應執行之刑,無法達成共識,致被告、辯護人於協商程序終結前,撤銷協商之合意,是依上開條文規定,即應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張恩賜
法官楊萬益法官廖慧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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