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28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32812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債務人 張簡 文曲債務人 吳姵萩
一、債務人 張簡文曲 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佰柒拾壹萬陸仟捌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台幣陸萬肆仟零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九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或不足時,由債務人吳姵萩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