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交聲字第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交聲字第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9年度交聲字第319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中壢監理站異議人丙○○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中壢監理站如附表一所示之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如附表一所示之處分均撤銷。
前開撤銷部分,丙○○均不罰。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丙○○所有之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汽車),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有所示之違規行為,經警舉發。異議人未各於舉發通知單所載之應到案日到案聽候裁決或陳述意見,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條第1項之規定,以附表一所示之裁決書逕行裁決(詳如附表所示)。
二、異議意旨則以:伊雖為系爭汽車之所有權人,但都交由前夫戊○○使用,且於民國96年11月間,已將該車向「正一當舖」典當借款,嗣因無力償還,系爭汽車於97年3月間某日遭當舖業者取走,伊並無原處分機關所指之違規行為,且並未實際居住於戶籍地,以致未曾接獲本案舉發通知單及裁決書等語。
三、按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下同)300元罰鍰;再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或低於規定之最低時速,除有第43條第1項第2款情形外,處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另汽車行駛於快速公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之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復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者,處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又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1,800元以上5,400元以下罰鍰;末汽車有使用吊銷、註銷之牌照行駛、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3,600元以上1萬8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牌照扣繳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第40條、第33條第1項第1款、第45條第12款、第53條第1項、第12條第1項第4款、第5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本院查:㈠原處分機關認異議人確有附表一所示之違規行為,且所示之
規定據以裁處,而各該規定係以「汽車所有人」或「汽車駕駛人」為處罰之對象,異議人除以前詞置辯外,並未依規定辦理歸責;原處分機關另又認定異議人除原處分機關於99年
2月24日所為之九件處分,係於法定期間內提起異議外(即附表一編號六、十一、十六至二二),均已逾越異議期間。則本案之爭點在於:上揭異議是否逾期、未辦理歸責之效果,及異議人於附表一所示之違規時間,是否仍係系爭汽車之所有權人及駕駛人。
㈡本案聲明異議之程式合法⒈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規
定,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又按「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但在行政機關辦公處所或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為之。」、「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1項、第7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及同法第74條第1項亦規定:「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第2項:「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由上開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可知,行政機關欲對應受送達人為寄存送達者,須向「應受送達之處所」為送達後,因未能直接送達於本人,亦未能交付予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接收郵件人員時,始得為之;倘係向「非應受送達之處所」為送達,縱無人收受,亦不得逕於該址為寄存送達,否則其寄存送達,即難認為合法。
⒉查本件異議人丙○○原設籍於「桃園縣中壢市○○街○○號4
樓」,系爭汽車之車籍地亦登記於此,迄於99年1月25日始變更戶籍地至「桃園縣中壢市○○○路○○號11樓」之現址等情,此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遷徙紀錄資料、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查詢附卷(見本院卷㈠第22頁至第24頁)可參,則原處分機關認前述處分業已按異議人遷徙前之戶籍地為寄存送達(見本院卷內之送達證書),異議人遲至99年3月10日始聲明異議,顯已逾期,固非無據,然所謂「住所」,依民法第20條之規定,乃依一定之事實,足認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之區域者,始為設定其住所於該地,亦即除主觀上有久住一定區域之意思外,尚須客觀上有住於一定區域之事實,該一定之區域始為住所,車籍或戶籍地址僅為行政管理規定,並非認定住所之唯一標準,個案中仍應依實際住居情形詳予審認。經查,證人即異議人之父乙○○於本院調查時結證稱:異議人因其前夫戊○○向錢莊借錢,積欠龐大債務,並將錢都領走,異議人沒有錢生活,才會在在97年2、3月間從五穀街搬至自強六路;異議人自從搬家後,均未曾在五穀街居住等語綦詳,其與異議人雖有直系血親之親屬關係,然本案僅係異議人交通違規事件,證人乙○○不至於因此甘冒偽證罪處罰之風險而虛偽證述,是其證詞應屬可信,顯見異議人於本院調查時陳稱:伊於97年2月間即因與前夫分居而搬離當時之戶籍地,並未再實際居住於此等語,並非虛佞,且依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9年8月11日CB-OPS字第0990001591號函及所附之申請書所示(見本院卷㈡第110頁至第113頁),異議人確實已將地址從上開原戶籍址變更為現址(該銀行已查無異動之紀錄,故無從得知變更之日期),益徵異議人所言非虛,故桃園縣中壢市○○街○○號4樓之地址於前揭裁決書送達當時已非異議人之住所地,堪可認定。
⒊另佐以卷內並無原處分機關對異議人其他住居所為送達之事
證,是本院認上開送達並非適法,自無原處分機關所指異議逾期之問題,從而,本應由原處分機關重為送達以資審認,惟異議人既已於原處分作成後具狀聲明異議,程式上難認不合,為節省交通行政暨司法資源,應認本件聲明異議之程式合法。
㈢異議人未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1項規定辦理歸
責,不生失權之效果⒈按卷內並無本件異議人於應到案日期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
罰條例第85條第1項之規定辦理歸責之證據資料,然依該條規定之文義,異議人「逾期未依規定辦理」之效果,係處罰機關「仍依本條例各該違反條款規定處罰」,並未指發生失權之效果。且觀諸上開規定修正之立法理由,亦未表示逾期未告知即生失權效果。況若舉發通知單送達異議人時,已逾通知單所定之到案期日,則因未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1項規定,即未生失權之效果。如此一來,將使有無失權之效果取決於舉發通知單送達之遲速,如送達在到案期日前者,即生失權效果;送達在到案期日後者,即不生失權效果,顯失公平;又上開規定應僅屬處罰機關得為實體上處罰之依據,並課予受處罰人適當舉證之義務,縱有違反亦不生失權之效果,處罰機關於裁決前,乃至法院聲明異議程序中,仍應依違規事實是否存在、有無可歸責原因及責任條件等情,為實體上之判斷(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7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41號參照)。
⒉是以,異議人縱然未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1項
規定辦理歸責,揆之前開說明,不生失權之效果,本院不得據此認定異議人已失實質異議之權利,而駁回其異議。
㈣異議人並非如附表一所示違規駕駛人及已非系爭汽車之所有
權人⒈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稱之「汽車所有人」之意義為何
,該條例雖無明文規定,然因汽車屬於動產,其所有權之移轉因交付始生效力,不以向監理機關聲請過戶為必要,此觀諸民法第761條第1項規定甚明;至於在公路監理機關所為過戶行為,應屬行政上之管理事項,不因此生物權移轉之效力。從而,「汽車所有人」之認定,並不得僅憑車籍資料上登錄為車主,即逕予認定為所有人,而須從實質法律關係之變動認定汽車所有權之歸屬;又當舖業之滿當期限,不得少於三個月,少於三個月者,概以三個月計之;滿期後五日內仍得取贖或付清利息順延質當;屆期不取贖或順延質當者,質當物所有權移轉於當舖業,為當舖業法第21條所明文。⒉本院查,系爭汽車之登記所有人為異議人一節,固有汽車車
籍資料查詢一紙在卷(見本院卷㈠第24頁)可稽。惟異議人於96年10月15日將該車典當予正一當舖,嗣典當到期無法取贖或辦理付息延期遭當舖流當,該車已於97年5月9日由正一當鋪依前開當舖業法第21條規定,取得該車輛所有權;而正一當鋪復於97年5月29日以新臺幣8萬元之價格,將該車讓售並交付予甲○○等事實,業經證人即正一當舖負責收、付款業務之職員丁○○於本院調查時結證明確,並有桃園縣當舖商業同業公會證明書(桃當紅證字第295號)、系爭汽車流當品讓渡合約、系爭汽車流當證明之申請書及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記錄查詢表各一紙在卷(見本院卷㈡第98頁至第101頁)可稽,應堪認定,故系爭汽車雖未至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車輛過戶登記,仍不影響該車輛所有權業於97年5月29日起業已移轉至所有甲○○之法律效果。
⒊從而,如附表一編號五三、五四所示之二件違規,係以系爭
汽車之所有權人為處罰對象,然該二次違規之時間,均在正一當鋪於97年5月9日取得所有權之後,異議人既已非該車之實際所有權人,原處分機關對之予以裁處,即有未洽:再該車輛已於97年5月29日讓售並交付予甲○○,業經本院認定如前,是至遲於斯時起,已非異議人所得支配管領,至為明確,而附表一編號一至五二所示之違規,均在該日之後,異議人顯非各違規之汽車駕駛人,故異議人主張系爭汽車已被當舖拖走、並非系爭汽車之駕駛人,即屬有據。迺原處分機關未察,進而對異議人加以裁罰,即難認允洽;異議人以前詞為由,向本院提出異議,即有理由,爰撤銷原處分,並由本院另為異議人不罰之諭知。
五、至附表二所示之處分,業經異議人丙○○於本院調查時當庭撤回,附此敘明。另附表一編號四七、四八所示之處分,卷內各有98年9月8日及同年11月2日之二份裁決書,兩者之裁罰內容及案號同一,惟原處分機關表示於98年11月2日所為之處分方為正確(見本院卷㈢第72頁之辦理刑事案件電話記錄查詢表),本院即以此聲明異議之標的,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交通法庭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雅茹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附表一┌──┬───────┬───────┬──────────┬─────────┐│編號│裁決日期及案號│違規時間、地點│原舉發機關及違規事實│違反法條及裁罰金額│├──┼───────┼───────┼──────────┼─────────┤│一│98年3月20日壢│於97年6月5日│桃園縣交通處舉發「在│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監裁字第裁53-1│下午3時29分許│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條例第56條第2項裁│││DO307201號│,在中壢市九和│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處罰鍰新臺幣(下同││││三街││)300元│├──┼───────┼───────┼──────────┼─────────┤│二│98年3月20日壢│於97年6月7日│同上│同上│││監裁字第裁53-1│下午2時27分許│││││DO304877號│,在中壢市九和││││││三街│││├──┼───────┼───────┼──────────┼─────────┤│三│98年9月8日壢│於98年1月5日│臺北縣政府交通局舉發│同上│││監裁字第裁53-1│上午7時28分許│「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CN012584號│,在三重市龍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路│費」││├──┼───────┼───────┼──────────┼─────────┤│四│98年9月8日壢│於98年1月9日│同上│同上│││監裁字第裁53-1│上午7時52分許│││││CP006621號│,在板橋市公園││││││路│││├──┼───────┼───────┼──────────┼─────────┤│五│98年9月8日壢│於98年1月17日│同上│同上│││監裁字第裁53-1│上午9時4分許│││││CS003213號│,在三峽鎮學成││││││路│││├──┼───────┼───────┼──────────┼─────────┤│六│99年2月24日壢│於98年1月19日│同上│同上│││監裁字第裁53-1│上午7時51分許│││││CS003357號│,在三峽鎮學成││││││路│││├──┼───────┼───────┼──────────┼─────────┤│七│98年9月8日壢│於98年1月24日│基隆市政府警察局「汽│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監裁字第裁53-R│中午12時8分許│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條例第40條裁處罰鍰│││A0000000號│,基金三路縣市│過規定之最高時速20公│2,400元││││交界│里以上,40公里以下」││├──┼───────┼───────┼──────────┼─────────┤│八│98年9月8日壢│於98年2月3日│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舉發│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監裁字第裁53-C│上午5時36分許│「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條例第33條第1項第│││G0000000號│,中和市臺64線│,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1款裁處罰鍰6,000││││19.7公里│20公里以上,40公里│元│││││以下」││├──┼───────┼───────┼──────────┼─────────┤│九│98年9月8日壢│於98年2月4日│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舉發│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監裁字第裁53-C│上午8時33分許│「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條例第45條第12款裁│││G0000000號│,在三峽鎮復興│駛」│處罰鍰1,800元││││路與和平路│││├──┼───────┼───────┼──────────┼─────────┤│十│98年9月15日壢│於98年2月6日│臺北縣政府交通局舉發│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監裁字第裁53-1│下午2時48分許│「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條例第56條第2項裁│││CX016872號│,蘆洲市永安南│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處罰鍰300元││││路1.2│費」││├──┼───────┼───────┼──────────┼─────────┤│十一│99年2月24日壢│於98年2月12日│同上│同上│││監裁字第裁53-1│上午7時43分許│││││CS004503號│,在三峽鎮三樹││││││路│││├──┼───────┼───────┼──────────┼─────────┤│十二│98年9月8日壢│於98年2月17日│同上│同上│││監裁字第裁53-1│晚間6時12分許│││││CZ009992號│,在板橋市文化││││││路二段18號│││├──┼───────┼───────┼──────────┼─────────┤│十三│98年9月8日壢│於98年2月27日│同上│同上│││監裁字第裁53-1│上午7時1分許│││││CS004437號│,在三峽鎮學勤││││││路│││├──┼───────┼───────┼──────────┼─────────┤│十四│98年9月8日壢│於98年2月27日│同上│同上│││監裁字第裁53-1│上午10時59分許│││││CS004439號│,在三峽鎮大智││││││路│││├──┼───────┼───────┼──────────┼─────────┤│十五│98年9月8日壢│於98年2月27日│同上│同上│││監裁字第裁53-1│上午8時許,在│││││C004438號○○○鎮○○路│││├──┼───────┼───────┼──────────┼─────────┤│十六│99年2月24日壢│於98年3月2日│同上│同上│││監裁字第裁53-1│上午11時16分許│││││CS004552號│,在三峽鎮大智││││││路│││├──┼───────┼───────┼──────────┼─────────┤│十七│99年2月24日壢│於98年3月3日│同上│同上│││監裁字第裁53-1│上午9時4分許│││││CS004579號│,在三峽鎮大智││││││路│││├──┼───────┼───────┼──────────┼─────────┤│十八│99年2月24日壢│於98年3月4日│同上│同上│││監裁字第裁53-1│下午5時44分許│││││CS004618號│,在三峽鎮大智││││││路│││├──┼───────┼───────┼──────────┼─────────┤│十九│99年2月24日壢│於98年3月4日│同上│同上│││監裁字第裁53-1│上午8時53分許│││││CS004617號│,在三峽鎮大智││││││路│││├──┼───────┼───────┼──────────┼─────────┤│二十│99年2月24日壢│於98年3月5日│同上│同上│││監裁字第裁53-1│上午9時16分許│││││CS004656號│,在三峽鎮大智││││││路│││├──┼───────┼───────┼──────────┼─────────┤│二一│99年2月24日壢│於98年3月6日│同上│同上│││監裁字第裁53-1│上午7時13分許│││││CS004688號│,在三峽鎮大智││││││路│││├──┼───────┼───────┼──────────┼─────────┤│二二│99年2月24日壢│於98年3月6日│同上│同上│││監裁字第裁53-1│下午4時38分許│││││CS004689號│,在三峽鎮大智││││││路│││├──┼───────┼───────┼──────────┼─────────┤│二三│98年9月8日壢│於98年3月9日│同上│同上│││監裁字第裁53-1│上午7時58分許│││││CS004775號│,在三峽鎮大智││││││路│││├──┼───────┼───────┼──────────┼─────────┤│二四│98年9月8日壢│於98年3月11日│同上│同上│││監裁字第裁53-1│上午7時46分許│││││CS004837號│,在三峽鎮大智││││││路│││├──┼───────┼───────┼──────────┼─────────┤│二五│98年9月8日壢│於98年3月12日│同上│同上│││監裁字第裁53-1│上午7時43分許│││││CS004868號│,在三峽鎮大智││││││路│││├──┼───────┼───────┼──────────┼─────────┤│二六│98年9月8日壢│於98年3月12日│同上│同上│││監裁字第裁53-1│中午12時56分許│││││CP011020號│,在板橋市重慶││││││路│││├──┼───────┼───────┼──────────┼─────────┤│二七│98年9月8日壢│於98年3月13日│同上│同上│││監裁字第裁53-1│上午8時41分許│││││CS004902號│,在三峽鎮文化││││││路│││├──┼───────┼───────┼──────────┼─────────┤│二八│98年9月8日壢│於98年3月13日│同上│同上│││監裁字第裁53-1│上午9時43分許│││││CS004903號│,在三峽鎮大智││││││路│││├──┼───────┼───────┼──────────┼─────────┤│二九│98年9月11日壢│於98年3月16日│同上│同上│││監裁字第裁53-1│上午8時33分許│││││CS005016號│,在三峽鎮大智││││││路│││├──┼───────┼───────┼──────────┼─────────┤│三十│98年9月11日壢│於98年3月18日│同上│同上│││監裁字第裁53-1│上午9時28分許│││││CS005070號│,在三峽鎮大智││││││路│││├──┼───────┼───────┼──────────┼─────────┤│三一│98年9月11日壢│於98年3月19日│同上│同上│││監裁字第裁53-1│上午10時28分許│││││CS005098號│,在三峽鎮大智││││││路│││├──┼───────┼───────┼──────────┼─────────┤│三二│98年9月11日壢│於98年3月21日│同上│同上│││監裁字第裁53-1│下午5時23分許│││││CZ013025號│,在板橋市雙十││││││路│││├──┼───────┼───────┼──────────┼─────────┤│三三│98年9月8日壢│於98年3月24日│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舉發│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監裁字第裁53-C│上午5時41分許│「駕車行經燈光號誌管│條例第53條第1項裁│││G0000000號│,在新莊市中正│制之交叉路口闖紅燈」│處罰鍰5,400元││││路與新泰路口│││├──┼───────┼───────┼──────────┼─────────┤│三四│98年11月2日壢│於98年3月24日│臺北縣政府交通局舉發│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監裁字第裁53-1│晚間9時59分許│「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條例第56條第2項裁│││CS005211號│,在三峽鎮大智│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處罰鍰300元││││路│費」││├──┼───────┼───────┼──────────┼─────────┤│三五│98年9月15日壢│於98年3月25日│同上│同上│││監裁字第裁53-1│上午7時53分許│││││CS005243號│,在三峽鎮大智││││││路│││├──┼───────┼───────┼──────────┼─────────┤│三六│98年9月15日壢│於98年3月26日│同上│同上│││監裁字第裁53-1│上午8時許,在│││││CS005275號○○○鎮○○路│││├──┼───────┼───────┼──────────┼─────────┤│三七│98年9月15日壢│於98年3月27日│同上│同上│││監裁字第裁53-1│上午7時50分許│││││CS005308號│,在三峽鎮大智││││││路│││├──┼───────┼───────┼──────────┼─────────┤│三八│98年9月8日壢│於98年4月3日│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同上│││監裁字第裁53-1│下午5時12分許│舉發「在道路收費停車││││AE770285號│,在植福路│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三九│98年11月2日壢│於98年4月7日│臺北縣政府交通局舉發│同上│││監裁字第裁53-1│上午8時45分許│「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CS005824號│,在三峽鎮大智│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路│費」││├──┼───────┼───────┼──────────┼─────────┤│四十│98年11月2日壢│於98年4月8日│同上│同上│││監裁字第裁53-1│上午8時47分許│││││CS005829號│,在三峽鎮大智││││││路│││├──┼───────┼───────┼──────────┼─────────┤│四一│98年11月2日壢│於98年4月9日│同上│同上│││監裁字第裁53-1│上午11時10分許│││││CS005835號│,在三峽鎮大智││││││路│││├──┼───────┼───────┼──────────┼─────────┤│四二│98年11月2日壢│於98年4月10日│同上│同上│││監裁字第裁53-1│上午7時43分許│││││CS005842號│,在三峽鎮大智││││││路│││├──┼───────┼───────┼──────────┼─────────┤│四三│98年11月2日竹│於98年4月13日│同上│同上│││監營字第裁53-1│晚間6時25分許│││││CS005877號│,在三峽鎮大智││││││路│││├──┼───────┼───────┼──────────┼─────────┤│四四│98年11月2日竹│於98年4月13日│同上│同上│││監營字第裁53-1│上午7時31分許│││││CS005876號│,在三峽鎮大智││││││路│││├──┼───────┼───────┼──────────┼─────────┤│四五│98年11月2日竹│於98年4月14日│同上│同上│││監營字第裁53-1│上午7時32分許│││││CS005913號│,在三峽鎮大智││││││路│││├──┼───────┼───────┼──────────┼─────────┤│四六│98年11月2日竹│於98年4月15日│同上│同上│││監營字第裁53-1│中午12時33分許│││││CS005952號│○○○鎮○○路│││││││││├──┼───────┼───────┼──────────┼─────────┤│四七│98年11月2日壢│於98年4月16日│同上│同上│││監裁字第裁53-1│上午8時29分許│││││CS005983號│,在三峽鎮大智││││││路│││├──┼───────┼───────┼──────────┼─────────┤│四八│98年11月2日壢│於98年4月17日│同上│同上│││監裁字第裁53-1│上午7時33分許│││││CS006010號│,在三峽鎮大智││││││路│││├──┼───────┼───────┼──────────┼─────────┤│四九│98年9月15日壢│於98年4月18日│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同上│││監裁字第裁53-1│上午10時40分許│舉發「在道路收費停車││││AE789836號│,在臺北市昌吉│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街│定繳費」││├──┼───────┼───────┼──────────┼─────────┤│五十│98年9月8日壢│於98年4月18日│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舉發│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監裁字第裁53-C│下午2時33分許│「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條例第53條第1項裁│││G0000000號│,在土城市中央│管制之交叉路口闖紅燈│處罰鍰5,400元││││路與中興路口│」││├──┼───────┼───────┼──────────┼─────────┤│五一│98年11月2日壢│於98年4月22日│臺北縣政府交通局舉發│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監裁字第裁53-1│上午8時許,在│「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條例第56條第2項裁│││CS006236號○○○鎮○○路│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處罰鍰300元│││││費」││├──┼───────┼───────┼──────────┼─────────┤│五二│98年11月2日壢│於98年4月23日│同上│同上│││監裁字第裁53-1│上午7時57分許│││││CS006271號│,在三峽鎮大智││││││路│││├──┼───────┼───────┼──────────┼─────────┤│五三│98年9月8日壢│於98年4月24日│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峽│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監裁字第裁53-C│上午11時37分許│分局交通分隊舉發「使│條例第12條第1項第│││00000000號│,在三峽鎮中山│用註銷之牌照行駛」│4款、同條第2項裁││││路││處罰鍰1萬800元,││││││牌照扣繳│├──┼───────┼───────┼──────────┼─────────┤│五四│98年9月8日壢│於98年4月24日│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峽│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監裁字第裁53-C│上午11時37分許│分局交通分隊舉發「牌│條例第12條第1項第│││00000000號│,在三峽鎮中山│照供他車使用」│5款、同條第2項裁││││路││處罰鍰1萬800元│└──┴───────┴───────┴──────────┴─────────┘附表二┌──┬───────┬───────┬──────────┬─────────┐│編號│裁決日期及案號│違規時間、地點│原舉發機關及違規事實│違反法條及裁罰金額│├──┼───────┼───────┼──────────┼─────────┤│一│97年1月16日竹│於96年4月29日│竹東分局舉發「駕車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監營字第裁53-E│中午12時38分許│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條例第53條第1項,│││00000000號│,在臺三線南下│叉路口闖紅燈」│裁處罰鍰新臺幣(下││││84.7公里處││同)5,400元│├──┼───────┼───────┼──────────┼─────────┤│二│97年1月16日竹│於96年6月17日│桃園縣政府交通處舉發│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監營字第裁53-1│上午8時17分許│「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條例第56條第2項裁│││D0000000號│,在中壢市元化│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處罰鍰300元││││路│費」││├──┼───────┼───────┼──────────┼─────────┤│三│97年6月27日竹│於96年9月5日│同上│同上│││監營字第裁53-1│上午9時47分許│││││DO161020號│,在平鎮市育達││││││路│││├──┼───────┼───────┼──────────┼─────────┤││97年6月27日竹│於96年11月20日│同上│同上││四│監營字第裁53-1│上午9時18分許│││││DO196379號│,在中壢市元化││││││路│││├──┼───────┼───────┼──────────┼─────────┤│五│97年6月27日竹│於96年11月21日│同上│同上│││監營字第裁53-1│上午9時20分許│││││DO196824號│,在平鎮市廣明││││││路│││├──┼───────┼───────┼──────────┼─────────┤│六│97年6月27日竹│於96年11月22日│同上│同上│││監營字第裁53-1│上午9時31分許│││││DO197268號│,在平鎮市廣明││││││路│││├──┼───────┼───────┼──────────┼─────────┤│七│97年6月9日竹│96年12月11日│中壢監理站舉發「不依│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監營字第裁53-2││限期參加定期檢驗」│條例第17條第1項裁│││618469號│││處罰鍰1,200元,並││││││自97年6月9日起註││││││銷汽車牌照│├──┼───────┼───────┼──────────┼─────────┤│八│99年2月24日壢│於96年12月18日│桃園縣政府交通處舉發│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監裁字第裁53-1│中午12時35分許│「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條例第56條第2項裁│││DO206592號│,中壢市○○路│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處罰鍰300元│││││費」││├──┼───────┼───────┼──────────┼─────────┤│九│97年12月13日竹│於97年3月8日│同上│同上│││監營字第裁53-1│上午8時17分許│││││DO256625號│,在平鎮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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