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撤緩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撤緩字第9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本院九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九九七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一七四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六日以九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九九七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緩刑二年,於九十九年五月十日確定。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即九十九年三月十八日更犯竊盜罪,經本院於九十九年五月三日以九十九年度簡字第二三0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於同年五月三十一日確定在案。經核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受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宣告確定,已合於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得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聲請予以撤銷緩刑。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受刑人於緩刑期前仍故意犯竊盜罪,並於緩刑期內受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宣告確定,已合於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得撤銷緩刑宣告之規定,爰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王世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蕭訓慧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