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智簡字第2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豐智簡字第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玫蓉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107年度偵字第285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賴玫蓉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
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9至10行「在大臺
中市」應更正為「在臺中市」外,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仿冒商標專用權人之註冊商標商
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
併予宣告沒收。查被告自陳就本件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獲利
約新臺幣(下同)4,500元,固屬被告之犯罪所得,其雖未
能與被害人荷蘭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達成和解,然其已與
告訴人阿迪達斯公司達成和解並賠償120,000元,告訴人阿
迪達斯公司亦表示願給予被告緩起訴機會等情,此有上開阿
迪達斯公司107年11月22日刑事陳報狀及和解書各1份在卷為
憑,惟如就犯罪所得部分再予以宣告沒收及追徵,即有過苛
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及追
徵之,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
第1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
、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
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
│編號│侵害商標權物品名稱及數量│
├──┼────────────┤
│1│仿冒adiads衣服292件│
├──┼────────────┤
│2│仿冒adiads褲子52件│
├──┼────────────┤
│3│仿冒adiads外套64件│
├──┼────────────┤
│4│仿冒adiads帽子36件│
├──┼────────────┤
│5│仿冒NIKE衣服155件│
├──┼────────────┤
│6│仿冒NIKE褲子13件│
├──┼────────────┤
│7│仿冒NIKE外套1件│
├──┼────────────┤
│8│仿冒NIKE帽子24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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