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46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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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4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之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六六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九八O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與告訴人甲○○二人係夫妻,因感情不睦,時起爭執,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九日二十二時許,因發現家中所圈養之小狗至外吃餿水,乃心生不悅,前往南投縣水里鄉永豐村永豐巷七八號處質問告訴人,二人即起爭執,且互相拉扯,其間被告竟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在上址出手毆打告訴人,又拉告訴人頭部撞牆,致告訴人受有頭部挫傷合併血腫、右頸部擦傷、左手背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乙○○所涉之普通傷害罪,依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甲○○業與被告乙○○成立調解,有南投縣水里鄉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一份附卷可稽,且告訴人亦於本院調查時當庭撤回告訴,揆諸前揭法條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八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丁智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八日「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