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6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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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6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65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裕興指定辯護人曾耀聰律師(法扶)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6537號、6637號、10816號、109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裕興自民國玖拾玖年玖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本件被告蔡裕興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認其被訴之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之罪、刑法第271條第2項之殺人未遂罪及刑法第29條、第171條第1項之教唆誣告等罪行,均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於民國99年6月9日執行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茲本院經於99年7月20日就被告蔡裕興部分進行準備程序,復於99年8月17日就共犯即同案被告 李志強 進行準備程序,再於99年8月27日訊問被告蔡裕興後,認被告蔡裕興前項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應自民國99年9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條第1項、第1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林慶郎法官莊嘉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臻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