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207號原告乙○○
丁○丙○○戊○共同訴訟代理人 游淑惠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李志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返還原告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壹仟捌佰貳拾肆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提起給付補償金之訴,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各新臺幣(下同)500萬3,059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應核定為2,001萬2,2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萬8,176元,惟原告共繳納21萬元,計溢繳2萬1,824元,爰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國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9月1日
書記官莊達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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