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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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57號原告香港商恒生銀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王淳 律師
吳文淑 律師 蔡東賢 律師複代理人 張容綺 律師被告同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另擇期審理。
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林意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1日
書記官劉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