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5號聲請人南投縣集集鎮公所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乙○○
甲○○丁○○ 陳淑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十日內,向本院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並提出對於聲請人提出之計算書之意見。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124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字第398號判決、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023號裁定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甲○○負擔百分之三十三,相對人陳淑眞負擔百分之十,相對人丁○○負擔百分之一,餘由相對人乙○○負擔,第二審(除聲請人第二審追加之訴訟費用由相對人乙○○負擔外)及第三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二、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民事訴訟法第92條第1項訂有明文,爰依該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趙思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9月1日
書記官黃俊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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