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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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101號抗告人乙○○訴訟代理人甲○○
一、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丙○○間清償借款等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99年8月6日97年度訴字第1101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抗告。
㈠抗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㈡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1條第1項第3
款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裁定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書記官蔡岳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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