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6年家救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救字第1號聲請人乙○○代理人 林嫦芬 律師上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間請求離婚事件(96年度婚字第3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及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訴請與相對人甲○○離婚,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聲請法律扶助獲准,且所提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爰依法聲請准予訴訟救助。
三、經查,聲請人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金門分會准予法律扶助,有卷附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金門分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可稽;惟聲請人所提之離婚訴訟,嗣經聲請人撤回,有96年1月25日調解程序筆錄在卷可按。聲請人既撤回離婚訴訟,必無勝訴之望。參照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2月1日
民事庭法官魏玉英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2月1日
書記官許永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