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沙簡字第142號
上訴人即原告
即 反訴被告 紀祝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壽蘭 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636,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25,8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