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醫上易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醫上易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醫上易字第6號上訴人 徐珮玟 兼法定代理 劉瓊月 人法定代理人 徐雯輝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意青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莊國泰四季台安醫院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6年6月14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醫字第3號判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41,85
5元,應徵裁判費15,525元。而上訴人雖有就本件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另以106年度聲字第85號裁定駁回聲請確定,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鄭月霞法官魏式璧法官楊淑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
書記官戴志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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