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聲字第15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聲字第15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58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品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5年度執聲字第6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品宏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吳品宏(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之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105年8月19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施行,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其犯罪日期均在上開法律修正之後,自應逕適用現行刑法第50條之規定,合先敘明。
三、查,本案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上開各罪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及編號2、3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8月19日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稽。揆諸上揭說明,檢察官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定其應執行刑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郭瑞祥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文永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附表:受刑人吳品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轉讓禁藥│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年10月3次│├───────────┼──────────┼──────────┤│犯罪日期│103.8.21│①103.7.29││││②103.8.1至103.8.2││││③103.8.6│├───────────┼──────────┼──────────┤│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2065號、103年度毒│第22065號、103年度毒│││偵字第2258號│偵字第2258號│├─┬─────────┼──────────┼──────────┤│最│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687號│104年度上訴字第736號││實├─────────┼──────────┼──────────┤│審│判決日期│104.4.22│104.8.4│├─┼─────────┼──────────┼──────────┤│確│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687號│104年度上訴字第73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4.7.21(撤回上訴)│104.9.8│├─┴─────────┼──────────┼──────────┤│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否,但得易服社會勞動│否│├───────────┼──────────┼──────────┤│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1503號│第13253號(編號2、3││││定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編號│3││├───────────┼──────────┼──────────┤│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4月││├───────────┼──────────┼──────────┤│犯罪日期│103.8.8至103.8.12││├───────────┼──────────┼──────────┤│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2065號、103年度毒││││偵字第2258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736號│││實├─────────┼──────────┼──────────┤│審│判決日期│104.8.4││├─┼─────────┼──────────┼──────────┤│確│法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73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4.9.8││├─┴─────────┼──────────┼──────────┤│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3253號(編號2、3││││定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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