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9年度新簡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新簡字第73號
原   告 柏旭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 律師
複代理人   湯寶凝 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下午二
時五十分,在新市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3月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3月4日
書記官黃浤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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