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9年度花簡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花簡字第56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30,00
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177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並提出起訴狀繕本,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陳鈺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  日
               法院書記官  李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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