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花簡字第56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30,00
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177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並提出起訴狀繕本,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陳鈺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 日
法院書記官 李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