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60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85年10月23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2,660,000元之扺押權,存續期間自85年10月21日至115年10月20日止,並依法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民國85年10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2,660,000元,詎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尚欠本金2,66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款項借用證(均影本)等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民事庭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徐大鴻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附表:96年度拍字第160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花蓮縣│鳳林鎮│中心埔││620│旱│││15,833.4│全部│甲○○│││││││││││9│││└──┴───┴────┴───┴───┴────┴─┴──┴──┴────┴─────┴────┘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