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8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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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8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876號上訴人乙○○
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9年度訴字第876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9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依上訴人移轉系爭房地應有部分1/2時之價額,其中土地部分為新台幣(下同)87萬4,752元,房屋部分為26萬8,600元,合計為114萬3,352元(計算式:874752+268600=0000000),應繳上訴裁判費為1萬8,5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格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
書記官陳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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