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9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988號原告 張坤松 訴訟代理人 黃偉欽 律師被告 陳泳林 即 陳彥宇 訴訟代理人 施一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
書記官陳孟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