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3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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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342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孫守濂 律師
許泓琮 律師被告乙○○上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一行中關於「九十七」之記載,應更正為「九十九」。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0月22日
書記官陳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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