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34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聲減字第1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偽造有價證券罪,減為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89年9月間至90年8月犯偽造有價證券罪,經本院於91年5月24日以91年度訴字第172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13715、1494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逸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郭純瑜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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