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8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831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張智強 被告 黃靖媛 即 黃素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鳳山區,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三、受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書記官洪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