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17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家成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0年度執聲字第2163號、99年度緩字第24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鐵鉗壹支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家成因犯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以99年度速偵字第2445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99年7月13日確定,100年7月1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鐵鉗1支(詳99年度速偵字第2445號偵查卷第13頁,99年保管字第3394號扣押物品清單),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查本件扣押物品清單中之鐵鉗1支,係被告所有供犯罪(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所用之物,經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在卷,且有被告之警、偵訊筆錄在卷足參,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依前開規定,應認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許月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詹東益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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