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0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083號原告康富生技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秦葦 被告加川興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陳美華 人被告 蔡大全 被告昱伸香料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賴俊傑 人被告金饌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劉柏宏人被告協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翁金寬人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034,2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0,7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