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0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016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被告 陳國祥
施佩君 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12,1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啟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書記官林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