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17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錦培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執聲字第21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海洛因拾小包(淨重計柒點參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
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0小包(合計淨重
7.36公克)係違禁物,爰依上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經查,本件扣案送驗之粉塊狀檢品9包均含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6.45公克;送驗粉末檢品1包,含海洛因成分,淨重
0.91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98年9月28日調科壹字第09823026320號鑑定書在卷可稽,均屬違禁物,為查獲之毒品,依前開說明,應沒收銷燬之。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慧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