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8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85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連祈仲選任辯護人黃仕勳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緝字第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連祈仲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三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連祈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禁見必要,於民國100年3月31日執行羈押禁見,並於100年6月30日延長羈押2月並繼續禁見,嗣於100年8月10日辯論終結時解除禁見在案。茲本院依被告自白、證人證述及卷內通訊監察譯文等證據,認被告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妨害公務等罪嫌重大,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所犯復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上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8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進發
法官李婉玉法官羅智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菘臨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