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4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14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41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瀧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6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瀧輝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由受刑人謝瀧輝因犯附表所示竊盜等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所犯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登俊
法官莊深淵法官陳得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三軫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附表:
受刑人謝瀧輝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年8月│││││├──────────┼───────────┼───────────┤│犯罪日期│98.8.5~98.8.9│96.12.30~97.1.6││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98年度偵字第│南投地檢97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3603號、4023號│2071號、2786號、2875號│││││├─┬────────┼───────────┼───────────┤│最│法院│南投地院│中高分院││後│││││事├────────┼───────────┼───────────┤│實│案號│98年度易字第410號│99年度上易字第1087號││審│││││├────────┼───────────┼───────────┤││判決日期│99.2.8│100.11.22││││││├─┼────────┼───────────┼───────────┤│確│法院│南投地院│中高分院││定│││││判├────────┼───────────┼───────────┤│決│案號│98年度易字第410號│99年度上易字第1087號│││││││├────────┼───────────┼───────────┤││判決確定日期│99.3.11│100.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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