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4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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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1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42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韓致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6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韓致中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伍月。
理由受刑人韓致中因犯如附表所示詐欺、常業詐欺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就所犯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刑法第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唐光義法官曾佩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玫伶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附表: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韓致中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8年5月間起~98.08.12│99年1月間起~99.04.13│├────────┼──────────────┼──────────────┤│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19636等│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9160號││年度案號│號││├─┬──────┼──────────────┼──────────────┤│最│法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99年度上易字第536號│99年度易字第1767號││實├──────┼──────────────┼──────────────┤│審│判決日期│99.06.23│99.07.08│├─┼──────┼──────────────┼──────────────┤│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9年度上易字第536號│99年度上易字第110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9.06.23│99.09.2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8785號│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12871號││├──────────────┴──────────────┤│備註│臺中地檢99執更4278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已執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韓致中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3││├────────┼──────────────┼──────────────┤│罪名│常業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8月││├────────┼──────────────┼──────────────┤││①90年6月間某日~91.12.10││││②92.03.10~92.04.28│││犯罪日期│③92.07.25~92.09.05││││④92.09.12~92.10.14││││92.07.28~92.07.30││├────────┼──────────────┼──────────────┤│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93年度偵字第94等號│││年度案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9年度重金上更二字第116號│││實├──────┼──────────────┼──────────────┤│審│判決日期│101.03.08││├─┼──────┼──────────────┼──────────────┤│確│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1年度台上字第341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1.07.0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之案件│││├────────┼──────────────┼──────────────┤│備註│南投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55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