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勞簡字第36號
原 告 辛○○
原 告 乙○○
原 告 戊○○
原 告 庚○○
原 告 甲○○
原 告 癸○○
原 告 丙○○
原 告 丁○○
原 告 壬○○
共同送達代 己○○
收人
一、原告等因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起訴請求訴訟標的金額並未
確定,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開二說明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起訴書並未特定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請於訴
之聲明分項列載每一原告各自請求被告給付之訴訟標的金額
,並分別繳納裁判費(本件本件原告等人係數訴合併起訴,
應分別依各原告請求金額課徵裁判費,惟先已納部分應扣除
)。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