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勞簡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勞簡字第36號
原   告 辛○○
原   告 乙○○
原   告 戊○○
原   告 庚○○
原   告 甲○○
原   告 癸○○
原   告 丙○○
原   告 丁○○
原   告 壬○○
共同送達代 己○○
收人
一、原告等因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起訴請求訴訟標的金額並未
  確定,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開二說明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起訴書並未特定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請於訴
  之聲明分項列載每一原告各自請求被告給付之訴訟標的金額
  ,並分別繳納裁判費(本件本件原告等人係數訴合併起訴,
  應分別依各原告請求金額課徵裁判費,惟先已納部分應扣除
  )。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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