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3318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甲○○
即被告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
一月二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台幣叁萬捌仟陸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
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
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紀文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慧奇
附件: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1,073元12月=12,876元。
12,876元3人=38,6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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