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司字第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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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司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司字第六○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一日起展期六個月完結清算。
聲請程序費用由聯強眼鏡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清算人得申述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聯強眼鏡股份有限公司為清算中之公司,推選聲請人為清算人,因該公司清算申報尚未完成,致聲請人未能於期限內完成清算程序,前已聲請本院准予展期六個月完結清算,惟因該公司清算申報仍未完成,爰再聲請展延六個月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公司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林宜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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