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簡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簡字第36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謝介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秀喬 間請求確認界址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人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
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
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蔡伸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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