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71號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上列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郭志忠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標的即彰化縣○○鄉○○段○○○○○號土地及同段673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他項權利部之債務人、義務人資料請勿隱匿)。
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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