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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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4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經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3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犯竊盜、妨害兵役治罪條例、違反著作權法、偽造文書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前,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依原判決裁判時即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
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附表: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竊盜罪│妨害兵役治罪條例│連續侵害著作權罪│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93年9月1日修正前)│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1項第3款、第3項、第5│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條│││├───────┼───────────┼───────────┼───────────┼───────────┤│犯罪日期│92年10月6日│94年1月17日│92年8月21日│92年9月23日│├───┬───┼───────────┼───────────┼───────────┼───────────┤│偵查案│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號├───┼───────────┼───────────┼───────────┼───────────┤││案號│93年核退偵字第426號│94年度偵字第9203號│94年度偵緝字第1097號│94年度偵緝字第1097號│├───┼───┼───────────┼───────────┼───────────┼───────────┤│最後事│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實審├───┼───────────┼───────────┼───────────┼───────────┤││案號│94年度簡字第2398號│94年度簡上字第585號│94年度訴字第2318號│94年度訴字第2318號││├───┼───────────┼───────────┼───────────┼───────────┤││判決日│94年5月30日│94年11月30日│94年12月16日│94年12月16日│├───┼───┼───────────┼───────────┼───────────┼───────────┤│確定判│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決├───┼───────────┼───────────┼───────────┼───────────┤││案號│94年度簡字第2398號│94年度簡上字第585號│94年度訴字第2318號│94年度訴字第2318號││├───┼───────────┼───────────┼───────────┼───────────┤││確定日│94年7月11日│94年11月30日│95年1月23日│95年1月23日│├───┴───┼───────────┼───────────┼───────────┼───────────┤│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2月又15日│2月│2月又15日│2月││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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