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15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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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1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五三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四九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之罪,依同法第一百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告訴,有撤回狀可資佐証,依前開法條之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黃國益
法官黃仁勇法官黃義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
書記官林育興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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