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親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親字第五七號
原告丙○○被告乙○○兼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按否認子女之訴,專屬子女住所地或其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五百八十九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否認被告乙○○為被告甲○○子女之訴,因被告乙○○之住所係位於桃園縣平鎮市○○路○○段○號,有戶籍謄本一份可參,故本件訴訟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本院並無管轄權,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應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該管轄法院審理,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庭~B法官彭振湘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蕭伊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