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上字第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五五九號
上訴人大倫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乃晟 右當事人與台灣利浦筒倉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壹佰叁拾陸萬零柒佰壹拾元(新台幣,下同),第三審應徵裁判費貳萬零肆佰壹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林樹埔法官蘇瑞華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書記官賴以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