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5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5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5830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五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求利率之依據及計算基準。
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
書記官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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