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重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重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三九號
原告新品瓦斯安全設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
戊○○原告甲○○被告乙○○
丙○○己○○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該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之所謂「管轄法院」,係指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至第二十條所定就該受移送之民事訴訟事件有「管轄權」之法院而言。非專指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或同法第五百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該法院民事庭」,此有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一二九號裁定可資參照。
二、查本件被告乙○○住所地係在臺中縣○○鎮○○街四九三之一號、被告丙○○住所地係在苗栗縣○○鎮○○里○○街○○號、被告己○○住所地係在臺中縣○○鎮○○街一九六之五六號,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第二十條前段之規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俱有管轄權。而原告主張被告等三人侵權行為之行為地係在臺中縣豐原市○○路○段○○○巷六之一號後棟(即在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內),依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則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是依同法第二十條但書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雖本件原告向本院刑事庭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被告等三人涉犯違反著作權法之刑事訴訟,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九十二年七月四日以九十年度自字第五七四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嗣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以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三七號刑事判決駁回自訴人(即本件原告)之上訴在案。對此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揆諸首揭說明,本院民事庭並無管轄權,茲本院刑事庭未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而將之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尚非妥洽。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B1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B2法官翁芳靜~B3法官蔡秉宸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整。
~B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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