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7年度沙補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補字第14號
原   告  童敏峰
一、原告與被告 陳怡婷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2,0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秋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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