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補字第14號
原 告 童敏峰
一、原告與被告 陳怡婷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2,0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秋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