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勞簡字第160號
上 訴 人 山太元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豐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本
院一○七年度北勞簡字第一六○號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壹拾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