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223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2232號
原   告  洪維嘉
被   告 中國人壽保險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瑜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人壽保險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9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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