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9年度朴簡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朴簡字第62號
原   告  蔡協奕
原   告  曾秀如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世脩 律師
被   告  蔡明宏
兼訴訟代理  蔡崇彪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浩傑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延展至民國109年9月15日上午11時在本院嘉義簡易庭第
一法庭宣示判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
書記官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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