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朴簡字第62號
原 告 蔡協奕
原 告 曾秀如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世脩 律師
被 告 蔡明宏
兼訴訟代理 蔡崇彪
人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浩傑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延展至民國109年9月15日上午11時在本院嘉義簡易庭第
一法庭宣示判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
書記官黃士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