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19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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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1933號
上 訴 人 昱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彥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鎧揚 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9年7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4,557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2,655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呂亞馨